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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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

一、培训对象

宣城市管辖区内未取得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取得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再培训的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主要职业卫生标准;

(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

(四)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

(五)用人单位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六)常见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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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家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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